12月19日,记者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,广东河源连平人黄某与肖某已结婚。他们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。其中,7岁的女儿欣欣(化名)被诊断出患有自闭症,目前还在幼儿园上学。今年3月,黄某某因双方感情不和提出离婚。经询问,黄、肖均同意离婚,但双方均表示只同意抚养儿子,拒绝抚养女儿。连平法院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,判决双方不准离婚。法官特别强调,即使双方情感上不认同,也要先做好孩子抚养权的安排,切实履行作为父母的责任。近日,法官重审案件发现,欣欣定期接受专业康复训练。阿尔斯虽然父母在外地工作,但每天晚上都会和欣欣视频通话,而且还约定了每个月回家陪欣欣的时间。法院判决“不准离婚”并非孤例。类似案件在四川、湖南等地区也发生过。父母不愿意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,因为孩子残疾或生病并且无法照顾自己。法院表示,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,但这种自由并非没有限制。婚姻一旦结束,父母的选择不仅让彼此担心,也深深影响着未成年子女的未来。尤其是对于需要更多关爱的身心残疾的特殊儿童,父母的责任不仅是道义上的必然,更是不可避免的法律责任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。磷父母有义务抚养、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。成年子女有赡养、赡养和保护父母的义务。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配偶一方请求离婚的,有关组织可以进行调解,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审理离婚案件时,由市法官进行调解;如果关系确实破裂,调解无效,就必须准予离婚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不成的,准予离婚: (一)重婚或者同居; (二)家庭暴力或者被家庭成员虐待、遗弃的; (三)赌博、吸毒等不良习惯屡禁不止的; (四)因感情矛盾分居二年以上的; (五)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形。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出离婚,则必须准予离婚。后本院已判决不准离婚,且双方已分居一年,一方再次提出离婚,必须准予离婚。